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告 陳洪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享家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 鄭明宗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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