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呂湘羚
被告 何緯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胡宜如
法官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呂湘羚
被告 何緯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胡宜如
法官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