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周志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周志方於屏東榮民總醫院就醫,尚有醫療費用新臺幣63,651未繳納醫療費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看診收據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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