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馮志美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許哲鐘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靜仁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5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19號函通知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聖文森商榮股份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任職於屏東縣三地門鄉原住民部落營造協會,每月薪
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1,424元,有屏東縣三地門鄉原住民部落營造協會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扣除勞健保費723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0,701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與配偶及兩名成年子女共同居住於屏東縣○
○○鄉○○路○段○○號,該屋為其配偶之母所有,供其等無償使用,另有其母馮王○鈴須扶養,審酌債務人之母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年事已高且無固定收入,顯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扣除每月領取老農津貼7,256元,由扶養義務人四人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母扶養費為1048元【(00000-0000)÷4=1048】,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2,496元(11448+1048=12496)。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490,472元(20
701×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99,712元(12496×72=899712),餘額590,760元,僅須其中5分之4即472,600元(000000×4/
5=472600)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518,400元(720072=518400),較472,600元高出45,80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7,2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8.43%││5.債務總金額:1,070,377元││6.清償總金額:518,4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14,214│57.38%│4,131│297,432│││股份有限公司│││││├──┼────────┼─────┼─────┼──────┼─────┤│2│遠東商業銀行股份│297,703│27.81%│2,002│144,144│││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4,927│3.26%│235│16,920│││有限公司│││││├──┼────────┼─────┼─────┼──────┼─────┤│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09,123│10.2%│735│52,920│││公司│││││├──┼────────┼─────┼─────┼──────┼─────┤│5│聖文森商榮昇資產│14,400│1.35%│97│6,98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合計││1,070,377│100%│7,200│51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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