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債務人林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