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玉欣(越南籍)選任辯護人黃慧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肆叁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氏玉欣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6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淨重共計0.4370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436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
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6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其於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4368公克)一節,有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結晶狀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