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聲請人 古瀅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富全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君饌池上飯包,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又未於向金融業者通知掛失止付時於掛失止付通知書內「票據掛失止付實際緣由」或「備註」欄內敘明如何取得該支票,復未於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狀紙內釋明其如何由受款人背書轉讓該支票,尚難認其提出上述掛失止付通知書,即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呂美燕┌──────────────────────────────────────────────────────┐│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富全橡膠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3年10月3日│5,700元│FA0000000││││份有限公司魏國│分行│││││││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