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