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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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8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建良於98年03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15,74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8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建良│自起息日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9246││年08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李建良│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116495││8月06日起││9│││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司促 字第 23800 號其他文書(107.09.12)[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中簡 字第 3407 號(107.10.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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