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
五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福灣公司職員 丁惟芬 之指訴⑶
保證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各一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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