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8年度中小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中小字第八三二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湯銘輝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胡世坪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決定,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在台中縣政府對於台中縣霧峰鄉公所以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八
八霧鄉建字第六四五號、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八霧鄉建字第二一三0五號函
所為處分,作成訴願決定之行政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台中縣政府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函文一份在卷可
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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