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九四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伍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