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弄87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0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九行「95年8月
28日上午」,應更正「95年9月28日上午」,餘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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