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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