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