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1602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之3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