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58號再審原告 洪玉如 再審被告 周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確定判決係於107年5月31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證,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應於107年7月2日屆滿(末日6月30日為星期六,應順延),再審原告遲至107年7月3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提出再審書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不變期間,其所提起之再審之訴,自應認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高英賓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 官金珍華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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