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7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立誠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立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立誠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3、1項加重強盜未遂罪嫌疑重大,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7年7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年7月12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7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