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16號上訴人 黃仲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哲豪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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