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72號上訴人 陳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碧珠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