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10號原告 郭培瑗 被告 熊思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追加起訴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39號),因追加起訴書所指與本件為相牽連案件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案件,於檢察官為本件追加起訴前即已脫離本院繫屬,是本件追加起訴為不合法,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法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趙悅伶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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