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翰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9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盜刷行為可能另涉犯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未論述之刑法第339條之3之電腦詐欺犯行,就此部分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11時於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