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上午11時
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000元,逾期未繳,本件即依法予以駁回。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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