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學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62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呂學裕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16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呂學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4日下午│99年11月4日晚間9│99年12月25日晚間│││3時15分許│時許│10時許起至12時許│││││止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100年度毒│││字第1503號│字第1923號│偵字第7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10│100年度竹北簡字│100年度簡字第551││事實審││號│第130號│號││├────┼────────┼────────┼────────┤││判決日期│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18日│100年5月3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10│100年度竹北簡字│100年度簡字第551││判決││號│第130號│號││├────┼────────┼────────┼────────┤││判決│100年5月17日│100年9月14日│100年7月5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號所示之│編號1至8號所示之│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罪,業經本院以10│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19│1年度聲字第1519│1年度聲字第15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共8罪)││││├────────┴────────┤│││編號4及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99年10月25日凌│100年2月3日凌晨3│100年3月27或28日│││晨4時許│時許│某時許│││2.99年11月11日凌│││││晨4時30分許│││││3.99年11月25日凌│││││晨2時許│││││4.99年12月4日凌│││││晨5時許│││││5.99年12月10日凌│││││晨1時30分許│││││6.100年1月11日凌│││││晨0時許│││││7.100年2月18日凌│││││晨1時許│││││8.100年3月6日晚│││││間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字第8114號、第12│字第8114號、第12│偵字第1480號、10│││345號│345號│0年度偵字第1584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9│100年度易字第239│100年度中簡字第2││事實審││3號│3號│553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1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9││││││月30日,應予更正││││││)│├───┼────┼────────┼────────┼────────┤││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39│100年度易字第239│100年度中簡字第2││判決││3號│3號│553號││├────┼────────┼────────┼────────┤││判決│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號所示之│編號1至8號所示之│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罪,業經本院以10│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19│1年度聲字第1519│1年度聲字第15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6日晚間7│99年8月23日左右│99年10月22日凌晨│││時許││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第32412號│字第23025號│字第1970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100年度易字第393│101年度易字第532││事實審││905號│0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15日│101年1月9日│101年3月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100年度易字第393│101年度易字第532││判決││905號│0號│號││├────┼────────┼────────┼────────┤││判決│100年12月27日│101年2月20日│101年4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號所示之│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19│1年度聲字第15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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