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KOUMASARISTEIDIS
於中華民國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段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他字第3534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GKOUMASARISTEIDIS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3534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蛋白粉1包(淨重1,357.90公克),經送檢驗含有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GKOUMASARISTEIDI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主觀上無運輸毒品之犯意,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運輸毒品之犯嫌,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他字第3534號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他字卷39至4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一節,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顯見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1「nutivahempseedprotein」檢品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357.9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9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3940號鑑定書(他字卷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