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小字第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 馬小字 第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蘇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小字第5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德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