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8200號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4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四三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四三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四三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四三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