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凱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毛重共7.32公克)屬違禁物,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年8月29日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證,請依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凱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236號、10
0年度毒偵緝字第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顆粒狀物品共5包(毛重共7.32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附卷可憑,且經取其中1小包(即附表編號
1)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年8月29日報告編號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復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參照),是前開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與各該包裝袋完全析離,應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附表┌─┬───────────┬───┬───────┬────────────┐││扣案物│數量│含袋毛重│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36公克│依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桃檢100年度安保字第│││科技中心100年8月29日報│││1632號保管)│││告編號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0.152公克,檢驗耗損0.01││││││0公克,驗餘淨重0.142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4.09公克││││(桃檢100年度安保字第││││││1632號保管)││││├─┼───────────┼───┼───────┼────────────┤│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00公克││││(桃檢100年度安保字第││││││1632號保管)││││├─┼───────────┼───┼───────┼────────────┤│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69公克││││(桃檢100年度安保字第││││││1632號保管)││││├─┼───────────┼───┼───────┼────────────┤│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8公克││││(桃檢100年度安保字第││││││1632號保管)││││├─┼───────────┼───┼───────┼────────────┤│││共5包│毛重共7.32公克│其中因檢驗耗損部份已用罄││││││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