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4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至123年7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①88年7月21日②88年8月2日③91年
11月26日④94年1月19日邀同第三人 陳聰鐘 為連帶保證人及於⑤96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60,000元②1,440,000元③120,000元④200,000元⑤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08年7月21日③108年7月26日④108年7月19日⑤108年7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3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52,25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5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8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718-57│建│74.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8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75│台南縣仁德鄉│台南縣仁│2層樓房│39│39│79│平│全││││中洲385之17│德鄉中洲│加強磚造│.7│.7│.4│方│││││號│段718-57││3│3│6│公││││││地號│││││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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