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72號
原告公園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榮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秋娘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會議紀錄影本。
二、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所訂管理費、車位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或會議紀錄資料影本,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車位費之計算標準、歷年管理費收繳、欠繳紀錄。
四、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五、被告邱秋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建物、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