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8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座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即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

二、請仔細核對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所載之地址是否有更動,若有

更動,請具狀表明更正被告地址(並將更正部分以特殊色彩

標明)。若有新發生或發現若干被告「過世」,請提出該「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即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

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之記事),並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

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及依所調取之土地登記謄本查明是否

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如全體未拋棄繼承,請以書狀聲明由該

「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登記,請以書狀聲明由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或有繼承系爭土地之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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