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501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 劉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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