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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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147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賴佳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0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
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
國一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