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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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九一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配偶即將生產,爰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九一號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因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法官張智雄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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