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全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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