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美玲
鄭素珍共同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 律師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1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蔡美玲、鄭素珍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蔡美玲、鄭素珍業已自白犯罪外,餘皆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竹苞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