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龍鳳選任辯護人陳裕文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龍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