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郭姿蘭 被告 蕭文碩
何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8,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