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86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丁駿華

被告 蘇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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