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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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判決公訴不受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游悅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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