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德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催字第一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黃明展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B書記官胡祥生附表~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振福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陸萬陸仟零 陸拾元│PA0一二四三七│││││行│││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