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 陳少傑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盧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少傑犯後坦承犯行,同行共犯 蘇致凡 亦一併查獲,無串證之虞,顯無羈押必要,且陳少傑甫自海山高級工業學校畢業,急於分擔家母經濟負荷,平常到處打零工,本次因找尋工作被人利用而為本案犯行,深感後悔,請參酌被告素行良好,無其他前科紀錄,在校三年成績分別為82分、83分、71分,表現頗佳,而詐欺集團主謀已逃匿無蹤,請求給予被告自新機會,避免在獄中沾染惡習,且近年關,希望能返家與家人團圓,故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
327號),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自白犯行,且依卷內被害人證述及扣案證物等資料,所涉刑法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嫌重大,且尚有共犯「 小龍 」、「 阿威 」等人尚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又依本案其與詐欺集團成員等人所共犯刑法詐欺犯行,係接續2日,以相同手法詐騙同一被害人財物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且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於100年12月13日起裁定羈押迄今。
被告雖以上情為由聲請交保,然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共犯「小龍」等人尚未經檢警機關查緝到案,且依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本案詐欺犯行情節,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原羈押事由仍屬存在並未消滅;另被告所述上開聲請交保事由,均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且不影響本院認定上開羈押被告事由,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