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國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21,7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應慧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