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 鍾國海 訴訟代理人 鍾佩陵 律師
王井律師被告 鄭清龍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廖椿堅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