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 邱清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禎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