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