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2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執行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5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經於民國94年7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18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