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複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陳裕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