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4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