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靜玫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複代理人 呂思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於中止(裁定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依法應予以撤銷外,即在該終竣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90年7月5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程序(本院87年度訴字第127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刑事案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101號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715號刑事案件,現上訴最高法院中)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前開刑事案件,迄今雖尚未確定,惟依首開說明,本件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仍得認有撤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