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翊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1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振華興鐵工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9,450元│PC0000000│95年6月30日│││司 蔡明芳 │行││││├─┼─────────┼─────────┼─────────┼─────────┼─────────┤│2│力菱機電事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3,675元│SC0000000│95年6月14日│││限公司 洪源鴻 │行││││├─┼─────────┼─────────┼─────────┼─────────┼─────────┤│3│英光印刷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麗山分│13,200元│WA0000000│95年8月20日│││ 玉卿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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